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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002104)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已经进入最后倒计时,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务必注意,目前仅剩下半个月左右的诉讼时效,“过期作废”。
许峰律师 *** 的恒宝股份投资者索赔案已多次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下一步安排。律师团队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2023年12月14日,恒宝股份公告收到 *** 《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恒宝股份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相关专网通信业务的核心是合同、单据和资金的流转,实质是以贸易业务为掩饰的资金融通业务,提供融资获取固定收益。该业务不具备商品购销业务的商业实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要求,不应当对该项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恒宝股份在未充分评估和审慎了解专网通信业务实质的情况下,即将该业务按照销售和采购合同发生金额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导致恒宝股份披露的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16,066.97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1.74%。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74,281.73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43.95%。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39,939.50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26.01%。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5,959.03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5.66%。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综合以上违法事实,根据证券法规定,在2018年4月27日到2022年9月3日之间买入恒宝股份股票,并且在2022年9月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在最后半个月诉讼时效内还可发起索赔。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许峰律师,2008年起律师执业,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 *** 。十几年来已 *** 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还在 *** 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执业证号:13101200810965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