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红十字会原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王开禄受贿案,对被告人王开禄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对王开禄受贿所得赃款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3年,被告人王开禄利用担任贵州省原万山特区人民 *** 区长、区委书记,贵州省思南县委书记,贵州省铜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铜仁市副市长,贵州省水利厅副厅长,贵州省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工程承接、项目投资、拆迁款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07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开禄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王开禄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王开禄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