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强亲属的合理损失共计 450987 元,并清晰区分了保险责任。
关于交强险部分,法院指出,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交强险时,应采取即时生效等方式,充分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保险公司明知张伟的车辆脱保续保,却既未提示张伟选择保险生效时间,也未说明 " 次日零时起保 " 的潜在风险,直接适用格式条款确定生效时间,实质上剥夺了投保人的选择权。因此,该 " 零时起保 " 条款对张伟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商业三者险,法院的认定则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法院认为,张伟作为货运车辆驾驶人,长期从事运输行业,对商业保险的投保规则、合同条款等应当具备相应的认知能力。其在收到明确载明 " 次日零时起保 " 的电子保单后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该约定。因此,张伟主张商业三者险 " 零时起保 " 条款无效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18 万元,其余损失 22 万余元(已扣除张伟垫付的费用)由张伟自行承担。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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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清晰阐释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在 " 零时起保 " 条款效力认定上的差异化逻辑,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参考依据。
从法律属性看,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有着本质区别。交强险是法定强制保险,其设立目的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基本权益,具有社会公益性和强制性,因此在条款适用上更强调对投保人、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对保险公司的义务要求更为严格。特别是在投保人脱保续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若未履行提示选择生效时间的义务,直接适用 " 零时起保 " 条款,显然不符合交强险即时保障的立法初衷,该条款自然不能约束投保人。
而商业三者险属于自愿投保的商业保险,遵循契约自由原则,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可以协商约定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在认定条款效力时,需结合投保人的认知能力、交易习惯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像张伟这样的专业货运从业者,其对商业保险的操作流程、条款内容通常具备一定了解,收到保单后未对保险期间提出异议,应视为接受合同约定,这是契约精神的体现。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商业险中 " 零时起保 " 条款一律有效。若投保人是首次投保的个人车主,缺乏保险经验,对条款理解存在局限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若未对 " 零时起保 " 条款履行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投保人主张该条款无效的,法院会结合具体案情审慎审查,重点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格式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法官说法
车辆脱保后续保时,务必主动向保险公司明确询问保险生效时间,并要求在保单中清晰注明,切勿默认 " 投保即生效 "。须知 " 保险空档期 " 内发生事故,极有可能面临无法获得保险赔偿的风险,最终需自行承担巨额损失。
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应当充分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特别是在投保人选择续保的情况下,应主动告知不同的保险生效时间选项及各自的利弊,让投保人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作出选择。